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1635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811968********,汉族,高中文化,系昆明**有限公司代理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64********,汉族,中专文化,系昆明**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昆明**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丰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镇**街村委**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88********,瑶族,初中文化,系昆明**有限公司实验员、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昆明****筑劳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坊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方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至2019年7月初,被告人魏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方某某、何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号“**”茶室等地,在网络上利用“牛总统”手机APP软件开设赌场,对外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活动。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方某某、何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魏某某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方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勘察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方某某、何某某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方某某、何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方某某、何某某现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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