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租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号车库。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17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827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等人一起在泗洪县青阳街道老儿童医院旁边“地锅酒店”饮酒。同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魏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指使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苏NE****小型轿车送自己回家。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苏NE****小型轿车,被告人李某某乘坐该车,沿泗洪县青阳街道山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汴东路交叉路口以东3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魏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所作的检验报告;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汤辉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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