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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李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141989********,汉族,中专文化,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14年12月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2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城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14198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18年12月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141986********,汉族,中专文化,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16年8月2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收到刘某某帮助购买冰毒的请托和毒资人民币5000元后,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帮助购买冰毒并支付毒资3000元,后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魏某某帮助购买冰毒并支付毒资3000元;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魏某某将约2克冰毒交付给李某某,二人一起将毒品交付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将毒品交给刘某某。

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于2018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证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有偿转让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系自首、立功、累犯、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刚

2019年12月26日

附:

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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