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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李某某等3人诈骗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1990********,河南省**市人,汉族,农民,中专毕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99********,河南省**县人,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1992********,河南省**市人,汉族,农民,专科毕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魏某某售卖**科技店淘助手软件。2019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在成立洛阳**网络科技公司,由被告人魏某某担任售后,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客服,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人事,招募、雇佣多人寻找客源,以假冒淘宝店主为名,诱导多名被害人员购买所谓**公司套餐和“淘助手”软件,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员提高访问量和淘宝店铺销量,承诺达不到标准即可退款,在接到投诉后,被告人魏某某将被害人“拉黑”。经核实,涉案被骗资金共计4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银行流水、支付宝流水、微信转账截图;4、户籍证明、报案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鸿波 

                                    陈西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起诉书一式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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