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诉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21996********,汉族,大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镇**路**号**单元**室。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95********,汉族,大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里**楼**楼**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27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布低价代购机票、酒店等虚假方式,向被害人杨雅婷骗得人民币950元。
2、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布低价代购机票等虚假方式,向被害人钱某某骗得人民币2 599元。
3、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布低价代购机票等虚假方式,向被害人顾某某骗得人民币1 080元。
4、2018年11月6日至10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布低价代购机票等虚假方式,向被害人季某某骗得人民币3 220元。
5、2019年1月18日至22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布低价代购机票等虚假方式,向被害人宋紫溪骗得人民币8 954元。
6、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布低价代购机票等虚假方式,向被害人朱某某骗得人民币3 856元。
7、2019年2月7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布低价代购机票等虚假方式,向被害人韦某某骗得人民币3 220元。
8、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布低价代购机票等虚假方式,向被害人泮彬飞骗得人民币3 140元。
9、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布低价代购机票等虚假方式,向被害人于某甲骗得人民币1 988元。
10、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布低价代购机票等虚假方式,向被害人王某某骗得人民币1 770元。
11、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布低价代购机票等虚假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骗得人民币5 000元。
12、2019年6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布低价代购机票等虚假方式,向被害人杨某某骗得人民币8 954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平板电脑、手机;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扣押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雅婷、钱某某、顾某某、季某某、宋紫溪、朱某某、韦某某、泮彬飞、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5、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共同参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布低价代购机票等虚假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均成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 ipad平板电脑壹台、iphone手机贰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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