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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乡**村**组,住址同上。2019年10月2日11时许,因涉嫌盗窃罪,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民警在本市沣东新城东凹里小区安置楼7单元602室将该魏抓获并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未央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局对其执行逮捕。

该魏2014年11月20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十五天;2016年11月29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8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乡**村**组,住址同上。10月14日17时许,因涉嫌盗窃罪,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民警在本市灞桥区田家湾村将该杜抓获并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未央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局对其执行逮捕。

该杜2014年11月21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十五天;2016年1月29因盗窃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8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天。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9年9月2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杜某某窜至西安市未央区华宇时间城小区工地,伺机盗窃。发现工地北门内停放着一辆白色绿驹牌电动车没有上锁,该杜负责在门口望风,该魏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起子将电动车电源线别开后将电动车盗走。后二被告人将盗窃来的电动车骑至西安市莲湖区土门二手车市场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2019年10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西未价认定(2019)133号价格鉴定结论,绿驹牌电动车于2019年9月2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10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

7.现场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魏某某伙同杜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累犯,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刑事判决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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