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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杨某乙等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住青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1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0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州市**宿舍**号楼**单元**室。2016年1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亓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9********,汉族,中专肄业,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2000********,汉族,中专肄业,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州市**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青州市**街道办事处**美发店门头。2020年7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4********,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州市**街**号,现住青州市**路**建材厂。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甲,曾用名:单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州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街道**村**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取保候审。

被告人景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景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200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州市**街**楼。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杨某甲、马某甲、宋某某、单某甲、杨某丙、焦某某、景某乙、景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乙开始经营高利放贷业务。2017年3月,魏某某拉被告人亓某某入伙,由三人共同出资,先后租赁青州市新亚财富广场、泰华红枕酒店办公室为办公地点,以“无抵押、利率低、放钱快”等虚假宣传吸引客户,并以手续费、利息等名义诱使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条,收取高额“砍头息”。后魏某某等人陆续拉拢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加入,为团伙介绍联系客户、讨要非法债务。2017年1月至10月期间,该团伙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的近亲属等强行索要债务、强占他人财物,从而实施包括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在内的“套路贷”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魏某某、杨某乙为首要分子,亓某某、王某甲为重要成员,李某乙、李某甲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有组织的在非法金融放贷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内犯罪事实

(一)敲诈勒索罪

1、2017年1月,被害人郝某甲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等人借款3000元,出具3600元的借条,由赵某甲担保。逾期后,杨某乙与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赵某甲、郝某乙至泰华办公室,强行索取郝某某的**手机一部、赵某甲的苹果6S手机一部,并逼迫郝某某还款3600元。后杨某乙将以上两部手机出售给刘某某获利1800余元。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敲诈勒索数额2400元。

2、2017年2月,被害人袁某某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借款6000元,出具9500元的借条。2017年3月24日,魏某某、杨某乙伙同被告人马某甲将袁某某带至泰华办公室、如家派柏·云酒店,采取言语威胁、挂纸牌子、扣留个人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袁某某的母亲代为还款117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马某甲敲诈勒索数额5700元。

3、2017年3月22日,被害人顾某某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等人借款2000元,出具2400元借条。2017年6月,被告人杨某乙采取扣留手机等方式,逼迫顾某某还款24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敲诈勒索数额400元。

4、2017年4月,被害人孙某某多次向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等人借款共计6000元。2017年5月26日,杨某乙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李某甲、秦某某(在逃)到孙某某家中,采取大喇叭吆喝等方式对孙某某的父母进行滋扰,后孙某某父母代为还款共计94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王某甲、宋某某、李某甲敲诈勒索数额3400元。

5、2017年5月4日,王某戊向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等人借款2700元,出具4600元的借条,由被害人王某庚担保。2017年9月13日,杨某乙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将王某庚带至新亚财富广场办公室,以言语恐吓、限制王某丁人身自由、扣留手机和身份证等方式,逼迫王某丁的父亲代为还款5000元,后杨某乙又以逾期利息为由向王某丁强行索要10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王某甲敲诈勒索数额3300元。

6、2017年5月,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等人借款2000元,出具3000元的借条。逾期后,杨某乙伙同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采取到刘某甲家中滋扰等方式,逼迫刘某甲的姐夫代为还款30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李某乙、王某甲敲诈勒索数额1000元。

7、2017年5月,被害人郑某某两次向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等人借款共计3000元,出具3700元的借条。逾期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郑某某带至一宾馆内采用辱骂、殴打、跪酒瓶子、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郑某某的母亲刘某甲代为还款70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王某甲敲诈索数额4000元。

8、2017年6月,被害人刘某乙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等人借款2000元,出具2400元的借条。2017年10月3日,魏某某、杨某乙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将刘某乙带至泰华办公室,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刘某乙的父亲代为还款36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王某甲敲诈勒索数额1600元。

9、2017年6月份左右,被害人张某甲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等人借款2000元,出具2400元的借条。逾期后,杨某乙伙同被告人王某甲以扣押手机等方式,逼迫张某甲重新出具3000元的借条,后杨某乙、王某甲以该借条向张某甲的父亲索要30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王某甲敲诈勒索数额1000元。

10、2017年夏天,被害人王某乙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等人借款4500元,出具6000元借条。逾期后,由被告人李某乙、张某丁(另案处理)将王某丁约出并带至新亚财富广场办公室内,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采取踢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王某丁的父母代为还款70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王某甲、李某乙敲诈勒索数额2500元。

11、2017年7月,被害人冀某某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等人借款2000元,出具2400元借条,后冀某某归还利息及部分本金。2017年10月中旬,冀某某再次向杨某乙等人借款2000元,杨某乙以上次借款未还清为由,要求冀某某出具4200元的借条。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1月25日,冀某某多次用微信向杨某乙还款,共计4550元。2018年9月3日,魏某某、亓某某、杨某乙隐瞒冀某某已经偿还欠款的事实,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冀某某归还4200元欠款及利息,2019年5月,冀某某魏某某归还1500元,后魏某某等人撤诉。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敲诈勒索数额1500元。

12、2017年8月,被害人潘某某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等人借款7000元。逾期后,杨某乙伙同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采取威胁、限制潘某某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潘某某的父亲代为还款96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李某甲敲诈勒索数额2600元。

13、2017年9月,被害人付某某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等人借款3500元,出具6000借条。逾期后,杨某乙等人到付某某父亲工作的**镇****小学采取恐吓、滋扰等方式,逼迫付某某的父亲代为还款42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敲诈勒索数额700元。

14、2017年9月,被害人冀某某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等人借款2000元,出具2500元借条,由黄某某担保。逾期后,被告人王某甲采取扣留手机的方式,逼迫冀某某还款25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王某甲敲诈勒索数额500元。

15、2017年9月6日,被害人郝某甲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等人借款3000元,出具3800元的借条。期间,郝某某归还本金2000元,2017年11月7日,杨某乙伙同他人到郝某某家中,采取上门滋扰等方式,逼迫郝某某的父亲代为还款18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敲诈勒索数额800元。

16、2017年10月,被害人聂某某向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等人借款2000元,出具2500元借条,由刘某乙担保。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将聂某某、刘某乙带至**客栈,并对二人进行威胁、辱骂,逼迫刘某乙出具3000元的借条,由聂某某担保。后聂某某的母亲被迫委托袁某某(已判刑)向王某甲还款30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王某甲敲诈勒索数额1000元。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6起,敲诈勒索数额32400元;被告人亓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3起,敲诈勒索数额21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0起,敲诈勒索数额24000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敲诈勒索犯罪2起,敲诈勒索数额350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敲诈勒索犯罪3起,敲诈勒索数额8400元;被告人马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起,敲诈勒索数额5700元;被告人宋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起,敲诈勒索数额3400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7月,因被害人周某某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等人借钱后逾期未还,为索要债务,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等人在青州市****广场“****”美甲店内,非法限制周某某人身自由约3个小时,期间王某甲对周某某进行侮辱、殴打。

(三)寻衅滋事罪

1、2017年5、6月份,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丁某某的介绍,受雇帮赵某丙向赵某乙讨要债务,后魏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乙、王某甲以及李某甲、李某乙等二十余人到青州市**镇**村东赵某乙的西瓜棚处,采取堵路、辱骂等方式阻拦赵某乙出售已经采摘下的西瓜,时间约两天。后赵某乙迫于压力被迫同意分期偿还债务。因魏某某等人阻拦滋扰,赵某乙采摘下的西瓜未及时卖出,导致西瓜质量下降,价格下跌,给被害人赵某乙造成了经济损失。

2、2017年7月,被告人杨某乙、王某甲伙同李某乙等人受雇到青州市**商贸有限公司要账,采取纠缠、制造噪音等方式进行滋扰,时间约10个小时。

3、2017年秋天,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为索要非法债务,由魏某某、王某甲等人到青州市**镇**村采取在电线杆上贴大字报的方式对魏某某进行滋扰。

(四)违法行为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伙同李某乙等人到王某丙的办公室要账,王某甲持消防斧将王某丙办公室防盗门及落地扇损坏,并将王某丙打伤。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外犯罪事实

(一)敲诈勒索罪:

1、2017年年底,被害人郭某某被告人杨某乙、亓某某等人借款5000元,出具8000元借条。逾期后,杨某乙伙同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等人采取到郭某某家中滋扰、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郭某某的父亲代为还款8000元。

被告人杨某乙、亓某某、杨某甲、李某甲敲诈勒索数额3000元。

2、2018年上半年,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杨某乙、亓某某等人借款2000元。逾期后,杨某乙伙同李某甲(在逃)采取威胁恐吓、强拿财物等方式,逼迫张某某还款2500元。

被告人杨某乙、亓某某敲诈勒索数额500元。

3、2018年春天,被害人赵某丙多次向被告人杨某乙、亓某某等人借款。逾期后,杨某乙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赵某丙出具12000元的借条,后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赵某丙还款15000元。

被告人杨某乙、亓某某敲诈勒索数额3000元。

4、2018年夏天,被害人裴某某被告人杨某乙借款2500元,出具3500元借条。逾期后,杨某乙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到裴某某打工的理发店,采取滋扰、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等方式,逼迫裴某某还款3500元。

被告人杨某乙、王某甲敲诈勒索数额1000元。

5、2018年春天,被害人王某丙通过耿某某介绍向被告人李某乙借款1000元,出具1500元借条,李某乙扣留200元保证金。逾期后,李某乙伙同被告人李某甲采取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王某丙的父亲代为还款1500元,后王某丙与其姐姐王某壬找李某乙要回借条及200元保证金。

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敲诈勒索数额500元。

被告人杨某乙参与敲勒索犯罪4起,敲诈勒索数额7500元;被告人亓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3起,敲诈勒索数额650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起,敲诈勒索数额1000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起,敲诈勒索数额50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敲诈勒索犯罪2起,敲诈勒索数额3500元;被告人杨某甲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起,敲诈勒索数额3000元。

(二)非法拘禁罪

1、2016年夏天,因被害人凌某某欠被告人单某某的钱,为索要债务,单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甲、杨某丙、杨某甲等人在青州市新王府商场办公室内非法限制凌某某的人身自由约2小时,期间用铁锁链捆绑凌某某。

2、2016年9月,因被害人凌某某向被告人单某甲借款3000元未还,被告人杨某甲将凌某某带至新王府商场办公室内,后单某甲、杨某甲伙同被告人马某甲、杨某丙限制凌某某人身自由约3小时,期间单某甲、马某甲对凌某某进行侮辱、殴打。

3、2019年4月,被害人张某乙被告人王某甲借款3500元,逾期未还。2019年5月3日晚,王某甲让宋某某(另案处理)将张某乙骗至**客栈,并将被告人焦某某、景某乙、景某甲叫至隐居客栈帮忙要账。晚上11时许,张某乙进入隐居客栈,王某甲对张某乙进行辱骂、殴打并要求其还款,后张某乙未能借到钱,王某甲等人将其拘禁在客栈内,期间景某乙离开。第二天上午,王某甲、景某甲、焦某某带着张某乙到其家中,逼迫张某乙家人还款,中午11时许,张某乙的父亲代为还款,后王某甲等人离开。王某甲等人限制张某乙人身自由约12个小时,期间王某甲对张某乙进行了辱骂、殴打。

案发后,被告人亓某某、杨某甲、焦某某、景某乙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乙、单某甲、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单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杨某丙。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魏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网逃犯刘家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账本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名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孙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等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杨某甲、马某甲、宋某某、单某甲、杨某丙、焦某某、景某甲、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杨某甲、马某甲、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殴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王某甲随意拦截、辱骂、滋扰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王某甲、李某乙、单某某、杨某丙、马某甲、杨某甲、焦某某、景某甲、景某乙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乙、马某甲、杨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亓某某、李某甲、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单某某、杨某丙、焦某某、景某甲、景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王某甲、李某乙、马某甲、杨某甲犯数罪,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宋某某、杨某丙、焦某某、景某甲、景某乙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李某乙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马某甲在敲诈勒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单某甲、被告人杨某甲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同时适用该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亓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焦某某、景某乙、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单某某有立功情节,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俊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家中,被告人李某乙、马某甲、单某甲、杨某丙、杨某甲、宋某某、焦某某、景某甲、景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四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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