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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白银市会宁县********号,无业,住白银区**号楼**室,2015年8月26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犯罪被白银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白银市会宁县**乡**村**社**号,无业,住白银区**号楼**室,2018年3月12日曾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人民路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酒后在白银区**商厦啤酒摊随意殴打姚某某,在被拉开后,二人再次殴打姚某某,在殴打姚某某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还将前来劝架的李某某殴打,之后姚某某翻越栏杆跑至马路,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追上再次殴打姚某某,造成**商厦附近啤酒摊、小吃摊秩序严重混乱。经医院诊断姚某某左侧颞顶部皮下软组织肿胀、左侧眶前区软组织肿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在现场查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定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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