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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林某某二人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乡**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镇**居委会**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购毒人员赵某某与被告人魏某某原系狱友关系。2020年5月27日上午,赵某某来到深圳市公安局罗岗派出所举报称魏某某有贩毒行为,并在民警的安排下通过微信向魏某某求购毒品。双方约定由魏某某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出售4克冰毒(甲基苯丙胺)。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找到被告人林某某,两人商议将冰糖掺入冰毒中卖给赵某某,便由林某某买来冰糖,敲碎后放入装有冰毒的塑料袋内,然后交给魏某某保管。当日19时许,赵某某来到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潮汕菜餐厅对面**海鲜排挡与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林某某见面,赵某某交付对方2400元现金,被告人魏某某则将一小袋白色晶体交给赵某某。交易完毕,伏击民警立即将二被告人抓获,当场在被告人魏某某身上缴获手机一部、毒资2400元人民币,在赵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小袋(重6.34克)。经鉴定,涉案的一小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毒资;2.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疑似毒品收条、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取样录像,人身检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晓倩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魏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十六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 案卷三册、涉案移动电话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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