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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汪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巷**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座**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路**号)。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汪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6月5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将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5日本案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其妻子吴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梁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汪某甲等人销售的**、**等手机屏幕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予以购进,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对外出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某某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埔头的租住房内依法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81块。

2.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汪某甲明知其购进的**手机屏幕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深圳市福田区**铺通讯市场内多次向吴某某(另案处理)出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汪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魏某某、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汪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蝶

2020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柒册;

3.物证电脑主机壹台、手机贰部、假冒**手机屏幕壹袋、快递单叁拾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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