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沈阳市铁西区**中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3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刘子铭,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纪延斌,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沈阳市**咨询服务中心合伙出资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3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尹凌峰,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沈阳市铁西区**中心催收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曾于2015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3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刘阿男,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沈阳市铁西区****中心催收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3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21991********,满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沈阳市铁西区****中心催收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镇**村**组**。曾于2019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3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万永辰,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沈阳市铁西区**信息咨询中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镇**村**组**号。曾于2018年6月因嫖娼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3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林姝婧,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沈阳市铁西区**咨询服务中心催收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委**组**号。曾于2014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沈阳市铁西区**咨询服务中心催收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乡**村**号。曾于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3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沈阳市铁西区**信息咨询中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和**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3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沈阳市铁西区**咨询服务中心业务**,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再次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4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5月15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沈阳市铁西区**信息咨询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3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沈阳市铁西区**信息咨询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3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3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魏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徐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6年4月,被告人魏某甲、王某甲经预谋,合伙租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第一商城”**座**号写字间作为办公场所,注册成立“沈阳市铁西区**咨询服务中心”。被告人魏某甲、王某甲先后招募高某某(另案处理)、白某某(另案处理)、魏某乙、李某甲作为员工,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合**电子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发放贷款,收取高额利息。在非法放贷过程中,被告人魏某甲、王某甲、白某某、李某甲、魏某乙等人实施多起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
2018年4月,被告人魏某甲、王某甲为扩大组织规模,合伙租用了面积更大的沈阳市**区**路**号“第一商城”**座**号写字间作为新的“办公场所”,先后招募被告人李某乙、吕某某、苏某某、吴某甲作为成员,其中李某乙为“业务**”,魏某乙、李某甲、吕某某、苏某某、吴某甲为催收组成员;之后,又吸纳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甲、李某丙、徐某某为组织成员,负责办理网上贷款、房屋二次抵押贷款、“飞车”等业务,逐渐形成以魏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王某甲为骨干成员,李某甲、苏某某、吕某某、高某某为积极参加者,魏某乙、吴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徐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魏某甲在组织内制定了上下班考勤、迟到早退罚钱、催收组成员在身体易显露部位纹身等管理制度,以及对业绩突出者给予提成、对违反规定者进行罚钱等奖惩制度。该组织以无担保、放款快为诱饵,以威胁、辱骂、上门堵锁眼、喷漆,殴打、电击、拘禁、侮辱借款人等暴力催收手段保障回款,大肆攫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从2016年4月以来累计非法放贷人民币330余万元,累计收取借款人还款人民币520余万元,累计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90余万元。非法获利主要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及组织成员的个人消费等。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影响极其恶劣。
二、敲诈勒索罪
1、孙某甲被敲诈勒索案
2016年6月13日,被害人孙某甲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1号“第一商城”A座2420号被告人魏某甲经营的“沈阳市铁西区**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合**”)借款,签订人民币1万元的欠条,约定25天利息人民币3000元,扣除手续费、砍头息、验点费后,实际得到人民币6300元。催款期间,被告人魏某甲、王某甲以强迫签订人民币2.5万元的欠条、指使被告人魏某乙殴打孙某甲等手段多次向孙某甲敲诈勒索,2016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孙某甲被迫向魏某甲累计支付人民币59030元。
2、吴某乙被敲诈勒索案
2016年7月7日,被害人吴某乙到“合**”借款,签订人民币4000元的欠条,约定25天利息人民币1200元,扣除手续费、砍头息、验点费后,实际得到人民币2300元。催款期间,被告人魏某甲以暴力殴打方式强迫吴某乙签订人民币3万元的欠条,2016年8月之后,吴某乙被迫向魏某甲累计支付人民币12400元。
3、任某某被敲诈勒索案
2016年12月19日,被害人任某某到“合**”借款,签订人民币3.4万元的欠条,约定25天利息人民币4000元,扣除手续费、砍头息、验点费后,实际得到人民币3万元,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验点。催款期间,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以暴力殴打方式强迫任某某分别签订人民币5万元、8万元的欠条,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任某某被迫向魏某甲累计支付人民币81600元。
4、赵某某夫妇被敲诈勒索案
2018年4月13日,被害人赵某某夫妇到 “合**”借款。被告人魏某甲以骗贷为由向赵某某夫妇索要财物,被告人吕某某对赵某某夫妇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甲、魏某乙、李某甲在场站脚助威,赵某某当场被迫通过微信转给魏某甲人民币1****。
5、王某乙被敲诈勒索案
2018年4月25日,被害人王某乙到“合**”借款。被告人李某乙负责接待,被告人魏某乙、吕某某负责验点,王某乙实际得到人民币2.5万元。李某乙按比例获得提成,魏某乙获得验点费人民币200元。王某乙于2018年5月15日还款人民币5000元、同年6月28日还款人民币3000元。之后王某乙因未按期还款,多次遭到被告人魏某甲、王某甲、李某甲、魏某乙、吕某某、苏某某等人威胁、殴打、电击、侮辱、拘禁,分别于2018年11月16日还款人民币3600元、2019年1月13日还款人民币4800元。2019年1月15日魏某甲等人强迫王某乙以录像方式再次确认其欠款数额为人民币3.2万元。
6、付某某被敲诈勒索案
2018年5月3日,被害人付某某到“合**”借款。被告人魏某甲以骗贷为由向付某某索要财物,魏某甲用电棍恐吓,被告人吕某某对付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甲、魏某乙、李某甲在场站脚助威,付某某当场被迫通过微信转给魏某甲人民币2000元。
7、张某乙被敲诈勒索案
2018年9月7日,被害人张某乙到“合**”借款,签订人民币3.8万元的欠条,约定25天利息人民币8000元,扣除手续费、砍头息、验点费后,实际得到人民币2.5万元,由被告人王某甲和吕某某验点。催款期间,被告人魏某甲、王某甲以强迫卖淫、发微信朋友圈辱骂恐吓、指派被告人魏某乙、吴某甲、吕某某等人强迫张某乙去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李某丙处办网贷等手段多次向张某乙敲诈勒索。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张某乙被迫向魏某甲、王某甲、高某某累计支付人民币63118元、一件裘皮大衣、一块阿玛尼女士腕表、一个PRADA女包、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一对黄金耳钉等财物。
8、陈某某被敲诈勒索案
2018年12月18日,被害人陈某某到“合**”借款,签订人民币8万元的欠条,约定25天利息人民币1.1万元,扣除手续费、砍头息、验点费后,实际得到人民币4万元。催款期间,被告人魏某甲以指使被告人王某甲殴打陈某某的方式强迫陈某某签订人民币15万元欠条。2019年1月之后,陈某某被迫向魏某甲累计支付人民币4.9万元。
9、师某某被敲诈勒索案
2019年1月9日,被害人师某某在其位于沈阳市**区**街**号**家中向被告人魏某甲借款,签订人民币1.5万元的欠条,约定每周还款人民币1502元,扣除手续费、砍头息、验点费后,实际得到人民币7800元。催款期间,魏某甲以强迫师某某去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李某丙处办网贷、当面殴打其他借款人等手段多次向师某某敲诈勒索。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师某某被迫向魏某甲累计支付人民币34484元。
10、倪某某被敲诈勒索案
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倪某某经被告人苏某某介绍来到被告人高某某处办网贷,后高某某介绍倪某某到“合**”借款。被告人魏某甲以骗贷为由向倪某某索要财物,被告人王某甲、苏某某、李某甲等人在场,倪某某遭到殴打后,被迫通过微信转给魏某甲人民币1****。次日,倪某某来到沈阳市**区**路**号**座**号高某某的“**”网络信息咨询服务中心,高某某电话通知魏某甲,魏某甲带领被告人吴某甲、吕某某、苏某某、李某甲赶来,魏某甲、苏某某用电棍电击倪某某,并索要人民币2000元未果。
11、马某甲被敲诈勒索案
2019年4月3日,被害人马某甲经被告人高某某介绍,来到“合**”借款,签订人民币3万元的欠条,扣除手续费、砍头息、验点费,实际得到人民币13200元,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负责验点。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魏某甲、高某某、杨某甲等人强迫马某甲向上海**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一辆猎豹Q62015款汽车,因马某甲仅筹到人民币1万元,不足以支付租车首付款,魏某甲借给马某甲人民币1万元,强迫马某甲签订人民币2万元欠条。成功租车后,高某某获得人民币5000元中介费。后魏某甲、王某甲、高某某、杨某甲等人将该车以人民币3万元价格出售,所得价款被魏某甲团伙占有。
2019年4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魏某甲、高某某等人以暴力殴打等方式强迫马某甲办网贷,由被告人李某丙具体操作。网贷下款后,马某甲转给魏某甲共计人民币1500元,转给高某某共计人民币6060元。
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魏某甲等人多次强迫马某甲请客,在马某甲没钱的情况下,强迫马某甲借款并签订高额欠条。魏某甲、高某某还以帮马某甲归还信用卡欠款为由,强迫马某甲借款并签订高额欠条,逐步垒高马某甲债务。
2019年5月的一天,在铁西区**大厦**室,被告人魏某甲告知马某甲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7万元,要求马某甲抵押房产借款用于偿还所欠债务,马某甲遭到殴打后被迫同意抵押房产。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明知马某甲被迫抵押房产,仍帮其联系贷款方。马某甲将房产抵押后成功借款人民币25万元,因马某甲父母发现并报警,于次日向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支付人民币12821元费用后,解除抵押。
被告人魏某甲等人曾采取殴打方式强迫马某甲签订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虚假欠条。
被告人魏某甲团伙累计向马某甲支出违法成本人民币62607元,收回人民币82632元,另欲敲诈马某甲人民币17万元未遂。其间,被告人吕某某、吴某甲、苏某某、李某乙均参与殴打马某甲。
12、马某乙被敲诈勒索案
2019年4月9日,被害人马某乙经被告人杨某甲介绍到“合**”借款,抵押身份证后,签订人民币6万元欠条,扣除手续费、砍头息、验点费后,实际得到人民币23800元,被告人吴某甲、徐某甲负责验点。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甲谎称为马某乙改征信,向马某乙索要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魏某甲以马某乙使用身份证需每天支付人民币300元为由,向马某乙索要人民币5000元。
马某乙因无力偿还高额债务,在被告人魏某甲公司内三次被殴打,之后产生恐惧心理,任由魏某甲团伙摆布。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魏某甲、高某某、杨某甲等人强迫马某乙向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一辆长安CS95汽车,因马某乙无力支付租车首付款,魏某甲借给马某乙人民币2万元,强迫马某乙签订4万元欠条。成功租车后,魏某甲、王某甲、高某某、杨某甲等人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所得价款被魏某甲团伙占有。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魏某甲、高某某等人强迫马某乙抵押房产借款,马某乙将于洪区吉利湖街**号**的房产抵押给丁亮,借款人民币7万元,扣除放贷方的各项费用,所得款项大部分被魏某甲团伙占有。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以偿还魏某甲欠款为由,让马某乙向微信名为“偶**”的人借款人民币2100元,后马某乙将此款转给被告人杨某甲。
被告人魏某甲团伙还多次以请客、偿还逾期费用等名义敲诈勒索马某乙财物。
2019年5月8、9日的一天,在铁西区**大厦**室,被告人魏某甲等人强迫马某乙签订人民币200万元虚假欠条。
被告人魏某甲团伙累计向马某乙支出违法成本人民币55500元,收回人民币78136元。其间,被告人吕某某、吴某甲、苏某某、李某某均参与殴打马某乙。
13、张某丙被敲诈勒索案
2019年4月10日,被害人张某丙经被告人高某某介绍持假房证来到“合**”借款。被告人魏某甲以骗贷为由向张某丙索要财物,高某某对张某丙进行语言威胁,被告人王某甲对张某丙进行殴打,张某丙当场被迫通过微信转给魏某甲人民币3****。
三、寻衅滋事罪
1、2016年8、9月期间,因借款人张某某借款后未如期还款,被告人王某甲指使手下人员用胶水将被害人张某丁(张某某父亲)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家门锁眼堵死两次。
2、2018年6月份的一天,因被害人王某乙借款后未如期还款,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魏某乙、吕某某、苏某某等人用胶水将王某乙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广业西路**号**家门锁眼堵死,并在墙上用红油漆喷字。
3、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被害人杨某某借款后未如期还款,被告人王某甲多次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苏某某等人用胶水将杨某某位于沈阳市**区**街**号**家门锁眼堵死,并在墙上用红油漆喷涂“杨某某还钱、找死”字样。
4、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因借款人刘某某借款后未如期还款,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魏某乙等人用胶水将被害人梁某某(刘某某母亲)位于沈阳市**区**村**号楼****家门锁眼堵死,并在墙上用红油漆喷字。
5、2018年年末至2019年年初期间,因被害人许某某借款后未如期还款,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苏某某等人用胶水将许某某位于沈阳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家门锁眼堵死,并在墙上用红油漆喷字两次。
6、2019年1月的一天,因被害人金某某借款后未如期还款,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魏某乙等人用胶水将金某某位于沈阳市**区**街**号**家门锁眼堵死,并在墙上用红油漆喷涂“金某某还钱”字样。
7、2019年4月的一天,因借款人孙某某借款后未如期还款,被告人王某甲指使手下人员用胶水将被害人张某戊(孙某某前妻)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西路**号**家门锁眼堵死,并在墙上用红油漆喷字。
四、非法拘禁罪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因被害人王某乙借款后未如期还款,被告人王某甲多次指使被告人李某甲、魏某乙强行将王某乙带回公司索债。其中一次,李某甲、魏某乙于某日早晨将王某乙带回公司,因王某乙无力还款,王某甲等人不让王某乙离开,晚上李某甲将王某乙带到沈阳市**区**路**号**室进行看管,直到次日上午王某乙筹钱还给王某甲部分欠款后方被允许离开。另一次,李某甲、魏某乙在王某甲指使下将王某乙带回公司催债,因王某乙无力还款,王某甲等人不让王某乙离开,晚上魏某乙将王某乙带到沈阳市**区**路**号**室进行看管,共非法拘禁王某乙三天两夜,其间,魏某甲等人强迫王某乙脱裤子、抚摸生殖器并给王某乙录像。
五、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因被害人王某乙借款后未如期还款,被告人王某甲多次指使被告人李某甲、魏某乙强行将王某乙带回公司索债。其中一次,李某甲、魏某乙将王某乙带回公司,因王某乙无力还款,王某甲等人不让王某乙离开,晚上李某甲、魏某乙跟随王某乙回到沈阳市**区**路**号**王某乙住宅看管王某乙一夜。王某甲还曾强行索要王某乙住宅钥匙,并用钥匙打开王某乙家门,带领魏某乙等人进入王某乙住宅。
六、其他犯罪(故意伤害罪)
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魏某乙与被害人孙某乙因琐事产生口角,约定在大连市金石滩**宾馆门前见面。当日22时许,魏某乙持镐把、孙某乙持菜刀在海缘韵宾馆门前发生肢体冲突,魏某乙用镐把将孙某乙左臂和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乙头皮挫裂伤,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综合评定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魏某乙已赔偿被害人孙某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取得孙某乙谅解。
七、违法事实
1、2016年6月21日,借款人王某丁借款后未如期还款,被告人王某甲为索债,指使手下人员持续非法限制王某丁人身自由达19小时左右。
2、2016年年末至2019年7月期间,因借款人李某丁借款后未如期还款,被告人王某甲多次指使被告人李某甲、魏某乙、苏某某、吕某某到李某丁位于新民市前当堡镇家中,以威胁恐吓、扔砖头、赖在家中不走等方式向李某丁催债。
3、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借款人赵某丁累计向被告人魏某甲借款人民币17500元,赵某丁被魏某甲微信朋友圈内暴力讨债视****,被迫向魏某甲、王某甲还款累计人民币79500元。
4、2017年2、3月期间,因借款人岳某某借款后未如期还款,被告人王某甲带领手下人员到岳某某位于沈阳市**区**园小区家中,以威胁恐吓、踹门等方式向岳某某催债两次,后岳某某母亲唐某某委托岳某某堂兄岳某某向王某甲偿还岳某某所欠本金及高额利息。
5、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借款人杨某某累计向被告人魏某甲借款人民币15500元。魏某甲以强迫卖淫威胁杨某某,迫使杨某某累计还款人民币49400元。
6、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借款人李某戊累计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人民币1.4万元,李某戊看到魏某甲团伙成员微信朋友圈内暴力讨****,产生心理恐惧,被迫向王某甲累计支付人民币44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裘皮大衣、手表、作案工具等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涉案单位工商注册材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提取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害人孙某乙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顺德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视频、电子记账单等;9.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苏某某、高某某、魏某乙、吴某甲、李某乙、杨某甲、徐某甲、李某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指使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非法拘禁他人;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突出作用;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非法拘禁他人;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苏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杨某甲、李某乙、徐某甲、李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吴某甲、杨某甲、徐某甲、李某丙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乙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魏某甲、王某甲、吕某某、苏某某、李某甲、高某某、魏某乙、吴某甲、杨某甲、李某乙、徐某甲、李某丙、张某甲系共犯;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魏某甲、王某甲、吕某某、苏某某、魏某丁共犯;在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中,被告人魏某甲、王某甲、李某甲 、魏某丁共犯。
鉴于被告人吴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大勇 温雪梅 刘锐
检察官助理:沈岳 孟庆妤 孙启明 翟小莹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王某甲、吕某某、苏某某、李某甲、高某某、魏某乙、吴某甲、杨某甲、徐某甲、李某丙、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被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百四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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