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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王某某等16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1、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521,汉族,初中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号楼**号,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于次日临时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于2018年9月26日被带回平顶山市,并于当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2、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42,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路西**号院**号楼**单元**楼**户,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3、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41,汉族,高中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北**号院**号楼**号,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4、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4********1549,回族,大学专科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城**号楼**单元**楼**户,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5日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5、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36,汉族,专科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路西**号院**号楼附**号,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6、被告人魏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5943,汉族,高中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号楼**单元**楼西户,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7、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0010,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院**号楼**号,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8、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3024,汉族,初中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诚朴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平煤集团**矿退休工人,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9、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6524,汉族,小学肄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村,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10、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60x,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号楼**单元**楼**户,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11、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823,汉族,高中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楼**号,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5日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12、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71,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号院**号,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平顶山西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并于次日临时羁押于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8年9月28日被带回平顶山市,并于当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13、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2029,汉族,中专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家属院**号楼**楼**户,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14、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3617,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路**村**号楼**单元**楼东户,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河南省襄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15、被告人聂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21,汉族,中专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村**号,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7日在钦州东站被北海铁路公安处钦州东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并于同日临时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于2018年11月30日被带回平顶山市,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16、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024,汉族,中专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南**号院**号楼**单元**号,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刘某某、魏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聂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7日,该公司成立后,先后以河南省盛碧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十里画廊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亿嘉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公司融资项目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高额利息,吸收公众存款,直至2014年11月。作为该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朱某某吸收存款10,647.7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3,314.8万元,领取工资及提成1,182,144.2元。被告人郭某某吸收存款9,703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2,422万元,领取工资及提成1,095,330元。被告人王某某吸收存款9,597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2,595万元,领取工资及提成917,849元。被告人谢某某吸收存款9,112.5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3,189万元,领取工资及提成981,265.45元。被告人刘某某吸收存款8,314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3,333万元,领取工资及提成858,723元。被告人魏某某吸收存款8,113.8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2,730.5万元,领取工资及提成852,750.8元。被告人陈某某吸收存款7,013.5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2,788万元,领取工资及提成904,886元。被告人梁某某吸收存款5,275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920万元,领取工资及提成616,138元。被告人王某某吸收存款5,160万元,未兑付金额790万元,领取工资及提成550,062元。被告人徐某某吸收存款5,020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2,627万元,领取工资及提成622,305元。被告人孙某某吸收存款4,593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826.5万元,领取工资及提成475,611.15元。被告人朱某某吸收存款4,476.5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1,661万元,领取工资及提成701,015.25元。被告人王某某吸收存款4,152.1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947万元,领取工资及提成577,989.25元。被告人韩某某吸收存款3,367.8万元,未兑付金额1,131.8万元,领取工资及提成514,007.05元。被告人聂某某吸收存款1,570.3万元,未兑付金额为0,领取工资及提成192,624.8元。被告人王某某吸收存款523万元,未兑付金额为0,领取工资及提成68,925元。

2018年11月23日,朱某某在平顶山市开源路被汝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1月6日,郭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城区0375首府小区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归案。2018年8月21日,王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抓获归案。2018年9月19日,谢某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瑞星花园小区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归案。2018年8月24日,刘某某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主动投案。2018年8月16日,魏某某在平顶山西站被宝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8年8月28日,陈某某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主动投案。2018年9月4日,梁某某在平顶山市长途汽车站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归案。2018年9月27日,王某某在平顶山市盛世云景售楼部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归案。2018年8月25日,徐某某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主动投案。2018年10月24日,孙某某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18年9月26日,朱某某在平顶山西站被洛阳铁路公安处平顶山西站派出所抓获归案。2018年11月12日,王某某在平顶山市中兴路被汝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8年10月28日,韩某某在平顶山市园林路一网吧内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抓获归案。2018年11月27日,聂某某在钦州东站被北海铁路公安处钦州东站派出所抓获归案。2019年1月4日,王某某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案发后,朱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刘某某、魏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聂某某、王某某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前科情况说明、退缴违法所得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刘某某、魏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聂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平明会鉴审字(2016)第5-28-1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刘某某、魏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聂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薇

检察官助理:马军川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刘某某、魏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聂某某、王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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