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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01992********,汉族,群众,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祁县**镇**村**巷**号,住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11996********,汉族,群众,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乡**村**街,住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至3月19日,被告人魏某某与王某某在本市万柏林区**街**暂住处,利用康某某、翟某某个人身份信息在“货车帮”app进行实名注册账号后,通过该账号发布虚假的运货物流信息,并以收取信息费、中介费名义对被害人进行诈骗,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共计诈骗金额人民币7600余元。

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览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翟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等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的讯问笔录等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人康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党冲

                            2020727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3543****,18406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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