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寨**组,住址同上。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窝藏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寨,住址同上。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窝藏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夜晚,平舆县公安局在平舆县十字路乡组织抓捕逃犯刘某某时,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将刘某某送至郭楼附近,被告人秦某甲驾驶刘某某的车辆分路赶至郭楼附近与魏某某、刘某某会合,之后刘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逃跑,魏某某带着秦某甲返回十字路乡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出警经过;监控截图;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平刑初字第135号;平舆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线索转办平扫(上)第55号材料;邮政快递单一份;
2.证人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秦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秦某甲明知他人系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逃犯,而帮助其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秦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秦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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