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简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简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向同案人刘某甲(另案处理)以每个3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一批口罩(均无产品合格证明)后以每个人民币3.2元的价格转卖约7万个口罩给被告人简某某,其后简某某准备将该批口罩予以转卖时,对方告知其该批口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简某某自行丢弃了一部分口罩,并要求魏某某为其转卖余下的38810个口罩(粉红色口罩9050个,无图案包装白色口罩14000个,有图案包装白色口罩15650个,稳健医疗口罩110个),魏某某答应后于2月8日将上述口罩以人民币128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刘某乙,当晚,刘某乙开车至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385号大院,从简某某处接收了该批口罩,验货时简某某未告知刘某乙该批口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同年2月9日,刘某乙将该批口罩转卖给他人时发现口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魏某某退货退款,魏某某不同意。随后刘某乙报警。。
同年3月2日,被告人魏某某、简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二人均拒绝供认销售伪劣口罩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的两种白色口罩和粉红色口罩样品所检项目过滤效率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III级要求,稳健医疗口罩为超过灭菌有效期的二类医疗器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现场勘验检查;9、电子证据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简某某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简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将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魏某某、简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简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祺
2020年5月26日
附:
1、本案为涉疫案件。
2、被告人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3、本案卷宗3册7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被告人魏某某、简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已扣押涉案物品(清单号0004332):(1)粉红色口罩9050个;(2)纯白色(无图案)口罩14000个;(3)白色(有图案包装)口罩15650个;(4)稳健医疗口罩110个,请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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