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901号
被告人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现住兴义市**镇**栋**楼**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11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2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现住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2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晚,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告人蓬某某共谋到贵州省义龙新区**镇**村**组**公路停工工地盗窃钢筋。当日22时许,魏某某驾驶贵EH****号解放牌轻型栏板货车载蓬某某带上作案工具到达目的地,并在原地休息。9月17日凌晨0时许,由魏某某负责用氧焊机切割钢筋,蓬某某负责接气瓶并将切割好的钢筋装车。1时许,二人驾车将盗窃的钢筋欲拉回顶效,行驶至**镇**村**组寨子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蓬某某逃离现场,后蓬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经称量,魏某某、蓬某某盗窃的钢筋净重2.5吨。经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认定,魏某某、蓬某某盗窃的25号螺纹钢筋价值人民币72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魏某某持有的白色手套一双、黑色手柄活络扳手一把、氧焊机一套、轻型栏板货车一辆、螺纹钢筋223根;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照片、公安信息查询比对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称量笔录、称量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蓬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蓬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磊
检察官助理李敏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蓬某某、魏某某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押的作案工具货车一辆(暂存木陇派出所)、割枪一把(暂存木陇派出所)、气管一条(暂存木陇派出所)、液化气一瓶(暂存木陇派出所)、氧气瓶2瓶(暂存木陇派出所)、扳手一把、手套2只,随案移送兴义市人民法院;
4.起诉书13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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