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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解某某开设赌场)(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刑检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1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住金凤区**路**号楼**单元**室,无业。2015年1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月6日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住中宁县**镇**村**队**号。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月15日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7、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人解某某以年租金35000元租了汉中市汉台区站前路海兴大酒店四楼一房间开设台球厅。2014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向刘某某(已网上追逃)建议用解某某在海兴大酒店四楼经营台球厅的房间开设赌博游戏厅。解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经过商议决定投资开设赌博游戏厅,约定赌博游戏厅收益的百分之六十五归解某某,百分之三十五归刘某某,解某某承诺从自己的收益中拿出百分之十给魏某某。刘某某为开设赌博游戏厅投入约60多万元,从宁夏银川和广东番禹运来47台(共220个操作单元)多人机型电子游戏机放置在解某某海兴大酒店四楼租赁的房子内,**四名**,**二名**。2014年12月24日,解某某、刘某某、魏某某三人开设的赌博游戏厅正式营业,赌客用现金在磁卡里充点数,以打游戏的形式进行赌博。2015年1月8日汉中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查获该游戏厅,现场抓获解某某及9名参赌人员,被告人魏某某于同月15日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汉中市公安局对现场查获的47台(共220个操作单元)多人机型电子游戏机鉴定:检测的电子游戏机具有押分退分赌博功能。经营**组织赌博活动,认定47台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机。

被告人解某某于2019年**月**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东关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5月10到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刑警支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查获的赌博游戏机;2.到案、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白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魏某某利用具有退币、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以打游戏的形式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汉平

2019年7月22日

附:1.二被告人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讯问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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