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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贡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河北省深州市**乡**村人,住衡水市桃城区**路**小区**室,无业,无前科。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衡水市桃城区**镇**村人,住衡水市桃城区**大街**小区**室,系衡水*甲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无前科。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贡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魏某某在衡水*甲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其负责武邑县**有限责任公司充电桩采购及安装项目,该项目施工完成后,为尽快报备竣工并投入使用,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指使其同事被告人贡某某使用DIY印章设备为其伪造了施工单位“衡水*乙有限公司”印章,魏某某未经施工单位验收,私自将该伪造的印章加盖于项目施工档案中关于质量验收相关的资料中。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魏某某在负责阜城县**项目时,再次指使贡某某为其伪造了施工单位“衡水*乙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印章,魏某某将伪造的印章加盖于工程验收资料中。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贡某某受张某某等人委托协助北京*甲有限公司、北京*乙有限公司、河北**有限公司、南平**有限公司、北京*丙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等公司在“河北公共信息资源交易平台”办理注册登记、修改信息、招投标等业务。因办理业务需提供的部分资料缺少相关公司印章,为尽快完成,贡某某未经上述公司许可,私自伪造了上述八家公司的印章,并将部分伪造的印章盖印在了相关资料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假章;

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3.被害人袁某某等人陈述;

4.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贡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红梅

检察官助理:庞晓飞

20201118

附:

1.被告人魏某某住衡水市桃城区**东路**小区**室;

2.被告人贡某某住衡水市桃城区**大街**小区**室;

3.检察卷二册,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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