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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巷**栋**号。曾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201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11994********,壮族,大专文化,**经销部员工,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赵某甲(另案处理)欲在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114号五公司宿舍区**栋下“**经销部”门面里间开设利用赌博网站进行“赌龙虎”的赌场活动,仍然出资人民币三千元给赵某甲作为赌场本金。被告人魏某某原系**粮油部员工,上述赌场开设后,其负责在赌场内操作赌博网站给参赌人员下注赌博,并收取和赔付赌资。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魏某某及参赌人员刘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赖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赖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革

2020年5月13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一册(光盘4张),书证一份,检察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6. 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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