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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赵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幼儿园旁民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季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季某某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另案处理)为诈骗他人财物,于2014年成立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成立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成立江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成立江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成立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某某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管理。该公司设有行政人事部、商务部,技术部等部门,商务部主要是做市场策划和推广的,直接由周某某负责,下设五个部门。招募程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商务一部经理,被告人赵某某为商务一部业务员;万某某、姜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商务二部经理;曹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商务三部经理;侯某某、戴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商务四部经理,被告人魏某某为商务四部业务员;蔡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商务五部经理。招募孟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公司行政部经理,负责招聘、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招募郭某甲(另案处理)为技术部经理,郭某乙(另案处理)为技术部技术员。商务部经理负责团队管理和培训,业务员负责寻找被害人,即向不特定客户打电话邀约前来参加推广会。技术部负责小程序上线。

商务部经理和业务员依据公司提供或者自行收集的客户信息,冒用腾讯公司、支付宝公司等工作人员身份,邀约被害人参加小程序推广会。由周某某聘请所谓的“讲师”对推销的小程序进行虚假宣传,鼓吹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具有“唯一性、垄断性、升值性、稀缺性”等功能。通过“托”故意营造现场抢单以及同行业竞争的氛围。由商务部员工作为“主攻手、副攻手”对被害人虚构购买其公司销售的小程序,即可垄断行业资源,坐等同行业入驻收取加盟费、广告费等获利,许诺公司有能力帮助客户对小程序进行维护、运营和推广的事实,欺骗被害人购买小程序,骗取被害人钱款。

2016年年初至2019年5月,被告人魏某某参与期间,共计诈骗被害人财物达人民币1495100元,个人直接参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9800元;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参与期间,共计诈骗被害人财物达人民币1338400元,个人直接参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400元。

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分别退赃人民币39800元、59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话术本、支付宝应用开发服务合同、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郭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季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莉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幼儿园旁民房。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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