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58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9********,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村,住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拘留,2018年3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86********,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号,住淄博市张店区**小区1-1-602。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拘留,2018年3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3********,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号,住淄博市张店区**广场**座**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拘留,2018年6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路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魏某某、路某某、胡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大厦**室设立办公地点,合谋以投资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MG"外汇买卖平台的名义,承诺到期返付本息,先后向岳某某、黄某某等18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1051929.1元,造成损失862629.1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路某某、胡某某退赃共计862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信息查询、山东农村商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公司股权合作协议书、外汇委托交易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路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资金往来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路某某、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田田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路某某、胡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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