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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连某某、邓某某、潘某某、胡某某、柯某某、江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西省九江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期**栋**室。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连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90********,汉族,中专文化,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福建省顺昌县人,现住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号。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福建省龙岩市人,现住厦门市集美区**期**号楼**室。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95********,汉族,初中文化,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福建省宁德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号楼**室。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88********,汉族,大专文化,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江西省樟树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期**栋**室。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61992********,汉族,大专文化,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福建省厦门市人,住厦门市思明区**二里**号**室。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94********,汉族,初中文化,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厦门市**期**栋**室。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连某某、邓某某、潘某某、胡某某、柯某某、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在经营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伙同被告人连某某、邓某某、潘某某、胡某某、柯某某、江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公司运营中实施舆情负面信息删帖收费业务,公司根据不同比例对股东和新员工的业务收入提成。制定股东分配协议,魏某某占股74%,连某某占股14%,邓某某占股12%。被告人魏某某为鼓励老员工从自己的股份中为被告人胡某某、柯某某、江某某、李某甲每人分配3%股份,年底有股份的人员根据分配的股份比例分红。自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魏某某等人收取删帖费用共计1188436.9元。现已查实魏某某涉案金额1188436.9元,连某某涉案金额89800元,邓某某涉案金额89210元,潘某某涉案金额686369.9元,胡某某涉案金额64350元,柯某某涉案金额79440元,江某某涉案金额8042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魏某某受刘某甲资委托对由上海****公司孙某甲提供的有关该公司的网站链接负面信息进行删除,收取刘某甲资支付的删帖费用39500元。

2、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魏某某受李某乙委托,对与义乌**旗下产品****相关的网站链接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微信转账支付的删帖费用17000元。

3、2018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连某某受周某甲委托,对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羊乳产品代理商买卖纠纷产生的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通过淘宝拍单的方式支付删帖费用16000元。

4、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连某某受刘某乙委托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支付的删帖费用9000元。

5、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连某某受甘某某委托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删除负面信息,收取甘某某微信、支付宝、公司账户转账支付的删帖费用共计38000元。

6、2018年6月,被告人连某某受穆某某委托,帮助谭某某删除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关的负面贴文,收取穆某某微信支付的删帖费用24300元。

7、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连某某受陈某某委托,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广州**网络有限公司的负面信息进行删除,收取陈某某微信支付的删帖费用2500元。

8、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在公司办理业务期间,受王某甲委托,对与王某甲所在公司的客户相关的负面信息进行删除,收取王某甲支付宝、微信转账支付的删帖费用60000余元。

9、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受刘某丙委托,对与北京**装饰有限公司相关的负面信息进行删除,收取刘某丙淘宝下单支付的删帖费用27810元。

10、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受林某甲委托,对与林某乙相关的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有关的网站链接负面信息进行删除,收取林某甲微信支付的删帖费用1400元。

11、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潘某某受下线中介郑某某委托,帮助对北京某保健品公司、深圳某化妆品公司等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郑某某支付宝支付的删帖费用转账8笔,共计16470元。

12、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潘某某受廖某某委托,对南昌**装饰公司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廖某某支付的删帖费用微信转账12笔、银行公司户转款1笔,金额共计16900元。

13、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潘某某受王某乙委托,对其所在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孙某乙的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王某乙支付宝支付的删帖费用转账27笔,共计652999.9元。

14、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胡某某受马某某委托对临沂***等多个客户的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马某某支付宝支付的删帖费用14350元。

15、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胡某某受李某丙委托,对****公司相关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支付宝、微信支付的删帖费用5万元。

16、2018年9月至11月底期间,被告人柯某某受翟某某委托,对广州*****鞋业相关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翟某某、赖某甲、赖某乙微信转账支付的删帖费用23100元。

17、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柯某某(微信******昵称“***”)受刘某丁(微信******昵称“刘某丁”)委托对涉及某幼儿园等各类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微信、支付宝转账支付的删帖费用25400元。

18、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柯某某受吴某甲委托,对****婚纱摄影相关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该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的删帖费用73882元,后因部分负面信息没有办法删除退回该公司部分费用42942元,实际支付删除删帖费用30940元。

19、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江某某受崔某某委托,对涉及“****”的各类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微信转账支付的删帖费用8777元。

20、2018年3月至9月,被告人江某某受吴某乙委托,对涉及北京**知名人士方某某、北京****等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微信、支付宝转账支付的删帖费用共计71650元。

21、2018年12月,李某甲(另案处理)受蔡某某委托,对朋友提供的各类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微信转账支付的删帖费用15300元。

22、2018年12月,李某甲(另案处理)受周某乙委托,帮朋友处理东方****方面各类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微信转账支付的删帖费用22540元。

23、2018年11月,李某甲(另案处理)受白某某委托,帮客户删除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微信转账支付的删帖费用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电子证据勘查笔录;相关书证;证人刘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等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邓某某、胡某某、柯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连某某、邓某某、潘某某、胡某某、柯某某、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连某某、邓某某、胡某某、柯某某、江某某情节严重,被告人魏某某、潘某某情节特别严重,七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涛

2020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连某某、邓某某、潘某某、胡某某、柯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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