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7〕71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组。2016年1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肥西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2016年1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4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长丰县**镇**村**组。2016年1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肥西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5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两人合租合肥市包河区**路**小区东边二楼一民房。2015年11月份,两人与史某某一起在上述租住处吸食冰毒;2015年12月31日上午,何某某(1998年**月**日出生)与魏某某联系,至其租房处,与魏某某一起吸食冰毒,正在睡觉的郑某某听得声音后,也起来吸食;之后,何某某拿200元钱给郑某某另买半袋冰毒,魏某某、郑某某、何某某三人又在该租房处吸食;当日傍晚,靳某某也来到两人租房处,与魏某某、郑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劣迹材料、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尿样检测报告书;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在租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小芹
2017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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