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花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泉州市鲤城区**巷**号,现住泉州市丰泽区****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镇**村****组**号,现住泉州市丰泽区**社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村,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路**号租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阮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初,因被害人陈某某欠被告人魏某某借款人民币490万元未还,被告人魏某某、阮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被告人魏某某、阮某某指使,黄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到被害人陈某某、许某某、吕某某的住处、工作场所等处采用贴大字报、涂胶水、泼粪便等方式进行逼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到被害人许某某、吕某某位于本区**公馆**栋**室的家中上门讨债,被害人吕某某即报警,公安人员赶至该处对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进行批评制止,要求被告人魏某某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务纠纷。
2.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魏某某、阮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及黄某某到被害人许某某位于本区**街道**台**别墅进行讨债,并在许停放在别墅门口的小车上张贴“老赖欠债还钱”字样的大字报进行逼债。
3.2017年7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阮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及黄某某到本区**公馆**栋地下停车场,寻找被害人许某某的小车未果,后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及黄某某即乘坐电梯到**栋**室门口,在大门上张贴“老赖欠债还钱”字样的大字报进行逼债。
4.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及黄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本区**路**商厦**的公司铁门张贴“老赖欠债还钱”字样的大字报进行逼债。
5.2017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及黄某某到本区**公馆**栋**室门口,采取在电子锁感应屏上涂胶水的方法进行逼债。
6.2017年8月2日凌晨,黄某某到本区**公馆**栋**室门口,采取在大门及鞋柜上泼粪便的方法进行逼债。
7.2017年8月初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及黄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晋江**村的老家,悬挂“老赖欠债还钱”字样的横幅进行逼债。
案发后,被害人许某某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后,于2020年9月22日,在本区**路**号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同月23日在本区**路**号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于同月24日在本区**路**花园内抓获被告人魏某某、阮某某。被告人魏某某、阮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某某、阮某某取得被害人许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阮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魏某某、阮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阮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阮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阮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相对减轻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阮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某某、阮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咚咚
检察官助理:曹 斌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阮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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