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9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119**********,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房。自报1981年左右因犯窝赃罪被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法院判刑。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徐某某、魏某某3人容留卖淫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是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休闲会所老板及实际经营者,被告人陆某某是会所的楼面主管(部长),主要负责在前台值守兼收银,安排技师上钟,并协助经理管理、应聘技师等工作;被告人徐某某是会所保安部长,主要负责会所安保工作和通风报信,有时兼管服务员和安排女技师上钟等工作。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陆某某、徐某某等人容留会所女技师在会所提供“口爆式”卖淫服务,每次收取370元的嫖资,并与卖淫女技师分成。2020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对**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陆某某和徐某某,并当场查获实施“口爆式”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三对:卖淫女技师令某某与嫖客梁某某;卖淫女技师沈某某与嫖客李某甲;卖淫女技师韩某某与嫖客何某某。经查,自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魏某某、陆某某、徐某某等人容留会所女技师令某某、沈某某、韩某某三人在会所实施“口爆式”卖淫服务共计43次,收取嫖资共计15910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自行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账本、魏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营业执照、扣押文书、工作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李某乙、黄某某、雷某某、梁某某、令某某、李某甲、沈某某、何某某、韩某某、凌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向某某、余某某、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魏某某、陆某某、徐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陆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陆某某、徐某某结伙容留会所2名以上女技师在会所多次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陆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 谢雨薇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陆某某、徐某某先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十八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八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三部、账本单据一本、营业执照一套(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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