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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永顺县**乡**村**组。2017年1月因非法拘禁被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相对不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湖南省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蓝山县人,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湖南省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两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被害人周某某(就读于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向被告人陈某某借钱,被告人陈某某向其老板即被告人魏某某汇报,魏某某对周某某的资质进行审查后同意放款5千元,但需收取1500元砍头息,被害人周某某实际仅拿到3500元。被告人魏某某授意被告人陈某某虚增借贷金额,即要求被害人周某某打下一张1万元的借条。因被害人周某某未能按期还款,被告人魏某某授意被告人陈某某把周某某“过桥”给黄智明(已判决)。2018年1月,被害人周某某到黄智明处借款10000元清偿了被告人魏某某的债务。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二人共获利6500元,两人均分。

被害人周某某从黄智明处借款1万元,给黄智明打借条15000元,后黄智明以逾期为由要求周某某还款25000元,在周某某没有钱还的情况下,黄智明将周某某“过桥”给万杰(另案处理),万杰向黄智明支付22000元,后要求周某某向万杰打了一张31000元的借款协议,并制造了31000元的资金走账流水。被害人周某某无力还款时,万杰遂要周某某到“123金融”、“来租”等借款平台借钱还账。周某某从上述网上借款平台借款13000元归还给万杰。被害人周某某不愿意再从网上平台借款,遂将此事告知父母,周某某父母遂报案。

2018年8月1日,公安民警将陈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8月8日,将魏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周某某对被告人魏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收条、借款协议等书证;2、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及同案人万杰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双燕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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