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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陶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6〕36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号。2011年12月1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2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街**号。2014年7月1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陶某某涉嫌赌博罪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分别于2016年7月15日、2016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11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陶某某夫妇在本市青山湖区上海路**街**号家中开设一麻将馆。 2016年2月2日至25日,魏某某、陶某某在该麻将馆,提供“牌九”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2016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二十一人,某某、陶某某同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谢某某、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罗来方成

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某某、陶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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