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全州县全州**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全州**路**号,现住全州县全州**街**楼。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现住全州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共同起居,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以贩养吸方式维持两人吸毒。自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开始帮助被告人魏某某贩卖毒品。2020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魏某某将毒品冰毒交给被告人黄某某帮其贩卖。当晚23时许,吸毒人员唐某甲向被告人魏某某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魏某某收取200元毒资后安排被告人黄某某交付毒品冰毒。被告人黄某某将毒品冰毒藏匿于全州县城**街**银行门口墙上的海报内,然后将地点告知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魏某某告知唐某甲自行前去藏匿毒品地点取毒品冰毒,唐某甲取得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扣押毒品疑似物1包,净重0.27克。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此次贩卖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随后,吸毒人员蒋某某联系被告人魏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将毒资400元和运送毒品80元运费支付给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魏某某安排被告人黄某某把毒品冰毒交给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收取运费和毒品后,驾驶桂C****的出租车到**镇**高速路口附近的**加油站将毒品冰毒交给蒋某某时被抓获,当场从蒋某某身上扣押冰毒疑似物1包,净重0.75克。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此次所贩卖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后,2020年6月18日,公安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黄某某位于全州县城**公司的住所**,净重为4.97克,经鉴定,该8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公安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魏某某位于全州县**宿舍住所**,净重0.47克。经鉴定,该1包毒品移送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毒品、手机、桂C****出租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唐某甲、蒋某某、唐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6.毒品鉴定文书;7.微信转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胡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且前罪是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维玉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88)(1-120)、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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