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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为广州市天河区********楼。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村**巷**号。2018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间至2019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在本市天河区黄村奥体路世界大观对出公交站附近,无故向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李某某、梁某某索要香烟,遭被害人拒绝后,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魏某某纠集被告人黄某甲、同案人崔某某、黄某乙、潘某某、黄某丙、林某某等人到场,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两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达到轻微伤)后逃离现场。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9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害人对各被告人及同案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力骏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6 册,光盘共4张。

3. 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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