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2005年10月29日因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左右,陈某甲伙同妻子夏某某以及柳某某、陈某乙、屠某甲、屠某乙(均已起诉)等人先期商量,开发一款针对天台本地人喜好的网络赌博平台,为此成立了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甲为法人,屠某甲等人为股东,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0000元委托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叫天台玩霸赌博网站,提供“三阿磨”麻将,后投资100000元陆续开发了“龙松”、“卡密”棋牌,面向天台地区推广,进入天台玩霸赌博网站赌博必须消耗平台的钻石(平台推出的虚拟货币,1元人民币=100颗钻石,不兑换、结转),参与“三阿磨”麻将、“龙松”、“卡密”棋牌,每局消耗120颗钻石不等。为了推广该平台,陈某甲等人陆续接受张某某、郑某某(均已起诉)入股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案发,陈某甲和夏某某出资80000元占股47.4%,陈某乙出资20000元占股13%,柳某某出资10000元占股7%,屠某甲和屠某乙共出资60000元分别占股10.1%,张某某和郑某某共出资60000余元分别占股6.2%。经公司股东商议决定,公司在平台网页发布公告招聘推广员(也称代理)聚集人员通过微信在平台赌博,推广员获得代理参数后,通过平台授予的专属链接在微信群里聚集人员参与赌博,可获得参赌者冲钻金额40%的提成,剩余的60%除去日常开支,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30%作为维护“天台玩霸”网络平台的费用,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70%由公司股东按照股份分红,到2019年2月份,共发展推广员魏某某、齐某某等751人,聚集30620人入“天台玩霸”平台内赌博,充钻金额7759789元。
(一)2018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魏某某创建了一个昵称为“天台卡密一块群”的微信群,申请成为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代理,代理参数为“1ANd”,其将该参数的代理链接发在“天台卡密一块群”微信群内,组织了陈某丙、戴某某、叶某某等人以天台卡密的形式在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案发,被告人魏某某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10万余元,个人获利46329元。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魏某某上交违法所得46329元。
(二)2018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齐某某创建了一个微信赌博群,申请成为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代理,代理参数为“1Alm”,其将该参数的代理链接发在微信赌博群内,组织了谢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等人以天台三阿磨麻将的形式在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案发,被告人齐某某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9.2万余元,个人获利41800元。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齐某某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41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前科核查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丙、谢某某等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魏某某、齐某某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棋牌游戏网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发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联系方式1835766****)、齐某某(联系方式1502176****)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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