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金融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同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至9月中旬,被告人魏某某经事先联系,先后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套材料(包含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对公账户等材料各一份)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以乔某甲等人的名义注册的阜阳*甲商贸有限公司、阜阳*乙商贸有限公司、阜阳*丙商贸有限公司、阜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阜阳*甲贸易有限公司、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乙贸易有限公司、阜阳**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后被告人魏某某微信联系“阿某某”,将上述8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转售给“阿某某”,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2019年9月8日,林某某以银行卡内的钱款被骗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广富林派出所报案。经查,林某某银行卡内的部分钱款通过乔某乙账户汇入阜阳*甲商贸有限公司账户。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易尚假日酒店2003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报案材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9年9月8日,林某某以银行卡内的钱款被骗为由向本区广富林派出所报案,以及林某某的银行卡内部分钱款通过乔某乙账户汇入阜阳*甲商贸有限公司账户。
2.证人张某某、乔某甲、袁某某、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阜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电子档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并从张某某处收购以乔某甲等人的名义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共计8套。
3.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取证分析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将从张某某处收购的包含8张营业执照在内的公司材料转售给“阿某某”,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4.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魏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魏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6.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舸禛
检察官助理:刘群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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