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49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20时30分,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粤T9*****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镇**路由***路往****大道方向行驶,至中山市**镇**路与**路交汇处时,与在行人横道内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任某某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任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结果。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
2019年6月30日,被害人任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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