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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5********,汉族,小学运输业司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市********住广东省佛山市****陶瓷城******2019年11月14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粤E*****轻型厢式货车搭载被害人涂某甲从佛山市**陶瓷城往恩平市方向行驶,约当天4时50分许,行驶至恩平市X559线**红绿灯路段时,因刹车不及时,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正在等候红绿灯由谢某甲驾驶的粤Q****重型半挂牵引车、粤Q****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造成被害人涂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涂某甲因外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事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90000元并得到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涂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能自首,现已赔偿被害方家属人民币190000元并得到对方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承认指控的事实,自愿接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吴锦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佛山市**区**陶瓷城**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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