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武乡县**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屯留县,住山西省屯留县**村**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5日2时38分,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武乡县三元福达煤业有限公司门前路段200米时,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武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在本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勇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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