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2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122198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乡**村**组。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4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陕A****7牌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石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徐十字东侧附近时,因观察不周,将行人田某某(女,73岁)撞伤致死。经法医鉴定:田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公安交警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某无事故责任。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归案经过;
2、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供述;
6、证人证言;
7、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上路行驶至危险路段,因观察不周,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聆
2015年2月15日
附:1、案卷贰册,光碟壹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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