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11时40分许,驾驶苏GK****重型自卸货车沿东海县牛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国路口处等完红绿灯后,起步右转弯时,该车与前方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
2.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207221202000006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20】痕微鉴字第5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2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306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魏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庆梅
检察官助理:陈衍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75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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