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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兰西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8时20分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黑M****2号夏利牌小型轿车载乘陈某某沿兰西县平山镇前兴村三旗屯东西道由东向西行驶,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大阳金龙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吴某某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魏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陈某某及被害人家属将吴某某送往医院,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兰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3月18日,魏某某主动投案自首。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陈某某、胡某某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4.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魏某某主动投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徐鹏飞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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