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叶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豫******号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234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叶县保安镇寨河村北小桥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孟某某相撞,造成孟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魏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鲁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丁少鹏
检察员:郑鹤鸣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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