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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02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6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裕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枞阳路交口东侧,遇被害人华某乙(男,67岁)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同向在其前方行驶,因魏某某疏于观察造成重型自卸货车正面右部与电动自行车后部发生碰撞,后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到华某乙,致华某乙当场死亡,魏某某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魏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十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事件单、保险单、死亡证明、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华某甲、崔某某、许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55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谅解协议一张、谅解书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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