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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9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住仁某某**乡**村**组,因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川Z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仁某某钟祥镇出发,沿钟始路往仁某某始建镇方向行驶,19时33分许,该车行至钟始路6KM800M路段处,因疏忽大意、观察不足与从左至右横过公路的行人胡某某相撞,造成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该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胡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魏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旭丽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住仁某某**乡**村**组。联系电话1808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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