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现住:怀仁市小峪口生活区,职业:怀仁市小峪煤矿工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9时30分,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怀仁市小峪煤矿专用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小峪口村附近时,因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由东向西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魏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仁市公安局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左侧偏瘫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其颅内出血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其左额部愈合瘢痕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同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在2020年1月29日19时许,在怀仁市**附近,发生一起二轮摩托车与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魏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肇事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情鉴定意见书,证实魏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驾驶资格。
5、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致使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案发后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军
检察官助理:杨谞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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