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5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栋**村委**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早上8时1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无牌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刘某甲、冯某甲、冯某乙、刘某乙、胡某某和欧某某等6人,从**村口往**镇方向驾驶。当车辆行驶至**村村口下陡坡路段时,由于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刹车失灵,导致车辆与道路左侧树木相撞,车辆侧翻,造成冯某甲、冯某乙、刘某乙、胡某某和欧某某受伤,伤者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车上五名被害人冯某甲、冯某乙、刘某乙、胡某某和欧某某均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甲因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经认定,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但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能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检查笔录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和五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丽琼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