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22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光伏电站(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被张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动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魏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冀G0****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44省道1公里500米路段处,与前方同向孙某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拖拉机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魏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法医学病理鉴定书;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国生
检察员:杨 明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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