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镇**村。2019年4月4日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自家无牌照钻豹牌摩托车沿望奎县东郊镇厢兰五村大五井屯至樊家屯地方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事故路段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黑12-14982号鲁中240牌大中型拖拉机尾随相撞,当场造成王某甲死亡。事故发生后魏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望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0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4月4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交通肇事四轮车、摩托车;
2.书证破案经过、望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19年7月31日
附:1、本案主卷宗一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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