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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扬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员,住仪征市**公馆****(户籍所在地仪征市********)。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冯某甲近亲属冯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李倩及被害人冯某甲近亲属冯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19时35分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苏KY****号小型轿车,沿35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1Km+700m路段处,在向北右转弯时,未让道路内直行车辆先行,与沿356省道由东向西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冯某甲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冯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

经鉴定:被害人冯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而死亡。

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乙、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1222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仪征市**公馆****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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