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魏某某,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8日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苏CC****号小型轿车沿徐贾快速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3KM+100M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吕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贾汪大队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吕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贾汪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景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