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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1********,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安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昌黎县**乡**路口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的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钱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被告人魏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秦皇岛市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有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及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有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有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有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说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而驾驶,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宇

检察官助理:王春月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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