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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曲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道曲阳县**镇**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村刘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受伤,小型轿车损坏,刘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魏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欣

检察官助理:彭静蕾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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