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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南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符先聘,由南漳县薛坪镇冥阳洞村向三景庄村行驶,行至襄关线91KM+900M路段,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致符先聘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先聘因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魏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立案决定书、现场呼吸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相关证明、被害人符先聘身份信息、被告人魏某某公安局入所体检报告、被告人魏某某刑事责任年龄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2019年8月6日,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2019年8月5日,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2019年8月3日,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魏某某视频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符先聘,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致符先聘当场死亡。被告人魏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惠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南漳县薛坪镇三景庄村二组,联系电话:1368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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