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Z48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皖L*****号小型客车沿省道306由东向西行驶至灵璧县灵城镇界沟村界沟街西附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魏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肇事所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魏某某到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等;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宣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